各销售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文件精神及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现对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征收标准
自2023年1月5日(含,出票日期)起,长安航空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为:
(一)成人旅客: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
4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80元燃油附加费;
(二)儿童、按民航局规定享受优惠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
(三)按成人公布普通票价10%购票的婴儿旅客:免收燃油附加费。
注:婴儿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INF;儿童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CHD;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编码和票面须注明GM/JC。
二、各类客票的收费原则:
(一)各销售单位在2023年1月4日(含)前销售的客票仍按原规定征收燃油附加费;自1月5日(含,出票日期)起销售的客票,一律按本文件征收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二)在2023年1月4日(含)前销售的定期客票,变更到1月5日(含)以后的航班,如涉及换开客票,燃油附加费以原始出票日期的金额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三)在2023年1月4日(含)前销售的OPEN票,在确认座位时仍按原规定征收燃油附加费;如需换开客票且换开后的出票
日期在2023年1月5日(含)以后,燃油附加费仍以原始出票日期的金额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